北大教授秦明瑞是被開除了還是只 被停止教職
來源:好上學 ??時間:2023-09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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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大教授秦明瑞是被開除了還是只 被停止教職
開除了
秦明瑞的個人簡介
秦明瑞,男,湖北監(jiān)利朱河長江村人。
聽說北大叫獸秦明瑞被開除了有官方的最新說法嗎
抄襲事件被披露后,北大“有關領導多次找王銘銘教授談話,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秦明瑞 負責的重復一次:秦明瑞?;卮鹜戤?。 deded
秦明瑞的介紹
在麗江古城,北大教授王學明(化名)和高中生小麗(化名)邂逅,當晚就開房成為情人,兩人年齡相差26歲。隨后小麗數(shù)次來京,在賓館或對方家里和王學明幽會,還在一次回程途中燙傷雙腳,從而與高考失之交臂。因王學明承諾幫她找學校上北大,小麗義無反顧地跟他好了兩年,終究未能圓大學夢。今年4月,小麗再次要求上大學未果,便以傷害對方家人相威脅,向王學明索要30萬元,兩天后被情人帶來的民警拘捕。目前,小麗因涉嫌敲詐勒索罪,已被檢方批捕, 審查起訴 。 (8月22日《京華時報》)
秦明瑞的教育背景
1980-1981年 就讀于華中師范大學教育系1981-1982年 就讀于同濟大學留德預備部(由教育部預選為留德本科生)1982-1985年 留學德國漢諾威大學,學習社會學,教育學和心理學(教育部公費公派)1985-1987年 留學德國圖賓根大學,學習社會學和教育學(教育部公費公派)1987-1992年 留學德國圖賓根大學,攻讀社會學博士學位(德方獎學金)1992-1993年 任教于愛爾蘭根-紐倫堡大學社會學系1993-1995年 在瑞士洛桑大學做訪問研究1995-1996年 任教于瑞士蘇黎世大學社會學系1996-2000年 任瑞士國家科研基金會研究員并主持研究項目 1984年 獲得漢諾威大學社會學,教育學和心理學學士學位1987年 獲得圖賓根大學社會學和教育學碩士學位1992年 獲得圖賓根大學社會學博士學位
秦明瑞的劣跡記錄
華商報披露:經過頗多求證,記者確認這位教授的姓名叫秦××。此前媒體報道時,將“北大教授”化名叫王學明,這個化名中有一個字和秦教授名字中的一個字相同。記者還發(fā)現(xiàn),北京報紙去年曾報道:該教授為了*火車票,和清華學生動起拳腳,致使學生三處“骨折”。 一個是父母都是農民、家中經濟貧困卻迫切渴望進入北大求學的農村女高中學生,一個是具有北大教授頭銜、有妻室有孩子、好色荒淫的高齡男子,兩者相差26歲卻演繹了一出畸形的*悲情大戲,而更為戲劇更為悲情的卻是故事的結局:北大教授王學明因遭遇詐騙而成為了“受害者”,小麗則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被檢方批捕。北大這位教授利用幫助上大學為誘餌,騙取女孩芳心,這僅僅 一個普通的情感糾紛而不涉及法律?設若如此,我們不妨試問,王學明利用北大教授的頭銜騙取并占有小麗的身體,是不是詐騙?王學明有家有室卻于小麗形成了一種同居的事實,有沒有涉嫌“重婚”之罪?即便王學明在法律上是無罪的,但他的行徑是否侵占了北大的聲譽以及教師形象?況且,小麗極在和王學明*的時候是否還是一名未成年人,我們也不知道,據(jù)此就草草地以“批捕”了事而讓色魔逍遙法外,又豈能令公眾心服口服、怒氣削平? 北大教授秦明瑞指麗江少女敲詐案被檢方退回補充偵查 因購票與清華學生斗毆致其骨折新京報2019年5月7日報道 清華大學畢業(yè)生王沛(化名)稱,4月22日,自己在火車票售票點與北大教授秦某發(fā)生沖突,三處骨折,秦教授拒絕支付經警方調解達成的賠償金。警方表示,當事人可自行提起訴訟或報警。王沛稱,自己4月22日到藍旗營火車票售票點*票時,與一位排隊*票的男子發(fā)生口角,被該男子推搡。其間,王沛 自己腿部疼痛,說了聲“我腿疼”,王沛說,事后那名男子報警,自己才知道對方為北大社會學系教授秦某。售票點的工作人員證實,當時王沛排在秦教授之后,秦教授咨詢問題時間過長,王沛急于購票,后二人發(fā)生口角和肢體沖突。王沛稱,事發(fā)后,自己被查出右腿小腿兩處骨折,右手食指骨折,屬于輕傷。4月28日,雙方再次到派出所。王沛稱,民警提出按照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可處五日拘留。秦教授同意和解,并打了一張答應賠償1.5萬元醫(yī)藥費的欠條。但前日,王沛卻接到秦教授的*回復稱,當時是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,才同意和解,秦教授拒絕支付賠償金。昨日,秦教授拒絕采訪。警方稱,事發(fā)時,王沛首先引發(fā)口角,被秦教授打傷致骨折。根據(jù)規(guī)定,該案可按和解處理。當時,秦教授答應賠償1.5萬元醫(yī)藥費,但因當時沒帶錢,打了一張欠條,許諾一周內支付賠償金。警方表示,欠條具有法律效應。如果秦教授拒絕支付,王沛可向法院起訴,或向警方報案。
秦明瑞的相關信息
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秦明瑞,男,1958年6月3日生。委托代理人張樹勇,男,35歲。被告中房集團林州房地產開發(fā)公司。法定代表人蔡彥周,董事長。委托代理人孔祥琪,河南恒輝律師事務所律師。原告秦明瑞訴被告中房集團林州房地產開發(fā)公司、林州市建筑總公司七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,于2019年3月17日訴至本院,本院受理后,依法組成合議庭,于2019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、被告中房集團房地產開發(fā)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,本案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原告訴稱,原告于2019年2月份開始 被告位于衛(wèi)輝市麗湖小區(qū)2-2-1戶的樓房,付款交房后原告入住該房。2019年以后,原告的房地面開始小范圍崩裂,后發(fā)現(xiàn)樓房大面積崩開明,露面漏水 原告的生活,經多次找被告協(xié)商,無果。現(xiàn)要求被告將*給原告的位于衛(wèi)輝市道西街麗湖小區(qū)2-2-1戶崩開明的地面修復,并承擔修復給原告造成的損失30000元。被告口頭辯,原告住房大面積崩裂與事實不符,原告要求給其造成的損失3萬元無事實和法律根據(jù),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(jù)材料有:1、衛(wèi)輝市房地產管理局發(fā)放的房權證字第04306171號房屋 權證一份;2、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一份;3、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一份;4、照片8張。以上1、2、3份證據(jù)材料均是復印件,原告據(jù)此認為其主張的事實及其請求成立。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(jù)材料。庭審中,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第4份證據(jù)材料提出異議,稱原告未申請勘驗照片上無法證明房屋損害的事實。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其它材料不持異議。針對被告所提異議,本院認為,通過原告提交的照片能夠反映出原告的樓房崩裂的事實,被告所提異議,不予支持。經庭審質證,依據(jù)有效證據(jù),本院可確認以下案件事實:2019年原告首次付款購*被告位于衛(wèi)輝市道西街麗湖小區(qū)2-2-1戶住宅樓房。交付后原告入住該樓房。2019年以后原告的樓房地面出現(xiàn)崩裂現(xiàn)象。被告向原告出具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及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,承諾自2019年12月25日起對原告購*的該樓房質量保修,并約定了保修部位及期限。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提出申請,撤回對被告林州市建筑總公司七分公司的起訴。本院已作出裁定,準許其撤回起訴。根據(jù)我國建設部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》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《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均沒有強制性規(guī)定及約定》:地面出現(xiàn)崩開明的保修期限。為體現(xiàn)民事活動公正、公平、誠實信用原則,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現(xiàn)原告要求被告將*給原告的麗湖小區(qū)2-2-1戶崩開明的地面修復的請求,應予支持。被告辯稱,原告要求修復地南已超過質量保證1年的期限。本院認為,依據(jù)被告出具的《商品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》承諾:地南空鼓開裂,大面積起砂、質量保修,期限為1年。而對地面出現(xiàn)崩裂并未作出說明,故被告所稱,不予采納。原告未提供證據(jù)證明因修復給原告造成損失3萬元的請求,不予支持。據(jù)此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四條、第一百二十二條、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一、被告中房集團林州房地產開發(fā)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原告位于衛(wèi)輝市麗湖小區(qū)2-2-1戶樓房的地面予以修復。二、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。案件受理費550元,由原告負擔500元,被告負擔50元。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,同時預交上訴費,上訴于河南省新鄉(xiāng)市中級人民法院。審 判 長 李利巖審 判 員 宋復數(shù)代理審判員 賀金霞二○○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書 記 員 張 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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